自己擁有的世界知名縫紉機產品商標“JUKI”竟然被人“變”成“JUKI NO.1”,而且還被用在了縫紉機上銷往印度尼西亞1000多臺。今天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給了JUKI株式會社一個說法,法院判決侵權方蘇州市菀坪縫制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菀坪公司)賠償重機株式會社(即JUKI株式會社)經(jīng)濟損失費人民幣12萬元,并在報紙刊登啟事以消除影響。
JUKI株式會社系一家注冊于日本東京的企業(yè),成立于1943年9月3日,其擁有的“JUKI”商標已經(jīng)在世界100多個國家獲得注冊,其生產的“JUKI”縫紉機產品在工業(yè)用縫紉機領域的市場占有率世界排名第一。JUKI株式會社曾于1981年在中國注冊了“JUKI”商標。
2005年11月2日,菀坪公司與某印度尼西亞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由其向印尼公司提供1050臺工業(yè)用縫紉機,總計61,950美元,合同寫明要求在機器底部有翻砂“JUKI NO.1”字樣。12月9日,菀坪公司向上海海關申報出口該批縫紉機,上海海關經(jīng)調查,認為該批縫紉機侵犯商標權,作出沒收侵權貨物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又查明,2005年4月12日,菀坪公司已經(jīng)用上述方式向該印尼公司出口提供了1035臺工業(yè)用縫紉機。
2006年6月6日,蘇州市吳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對菀坪公司的這種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僅沒收了菀坪公司制造侵權商品的模具及庫存侵權商品,還處其罰款60萬元。
JUKI株式會社在法庭上稱,其公司經(jīng)過多年苦心經(jīng)營,已逐漸將中國作為其最大的生產基地和消費市場。被告菀坪公司兩次與印度尼西亞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提供標有“JUKI NO.1”標識的工業(yè)用縫紉機,這種未經(jīng)原告授權就擅自生產和銷售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權,故訴請法院判令菀坪公司賠償其各類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并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菀坪公司則辯稱,首先他們的縫紉機產品上使用的“JUKI NO.1”與原告商標“JUKI”不構成近似,且該標識也是根據(jù)合同約定按照委托要求而使用的,且使用部位在縫紉機機殼底板,不會引起他人注意。其次,這些縫紉機全都出口到印尼,并沒有在我國境內銷售,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菀坪公司在其生產和出口的工業(yè)縫紉機底板上翻砂印有“JUKI NO.1”字樣,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原告JUKI株式會社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鑒于被告在其經(jīng)營地生產制造涉案侵權縫紉機產品,涉案部分產品在上海被查扣,部分產品也系經(jīng)上海出口國外,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了影響,故法院支持了JUKI株式會社要求被告登報消除影響的訴請。
同時法院考慮到部分涉案縫紉機產品已銷往印度尼西亞,而被告菀坪公司的違法所得和原告JUKI株式會社的實際經(jīng)濟損失均難以確定,法院遂綜合考慮了JUKI商標的公眾知曉程度、菀坪公司侵權的規(guī)模和情節(jié)、主觀過錯、侵權持續(xù)時間等各種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菀坪公司所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
但法院也指出,由于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不適用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方式,故對JUKI株式會社要求對方賠禮道歉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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